民法典亮点 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职,居委会等应安排照料。
【案例】2010年9月,张男和李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2年6月育有一女小芳(化名)。2019年年初,因家庭经济拮据,张男离家前往武汉市汉口地区打工,李女留在家乡做零工并照顾女儿。同年年底,张男因薪水太低辞职回到家乡襄阳,从事海鲜贩卖生意。他在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采购货物,每天早出晚归,忙于经营。今年1月31日,张男突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经当地医院CT检查及核酸检测,张男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需要隔离治疗,李女、小芳经隔离观察后被确认未感染病毒。某日,李女前往医院给张男递送生活物资时,不幸被一名醉酒男子驾车撞伤,必须卧床休养,生活无法自理。小芳年仅7岁,无人照料。当地民政部门和居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前往小芳家中,配送生活物资,并照顾李女和小芳的生活起居,为她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直至张男康复回家。
【解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思维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这一条款为此次民法典的新增条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出现了一些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顾、生活难以维持的现象。在疫情突发事件面前,为儿童、老人、无行为能力者等弱势群体设立完备的保护机制尤为重要。针对这一现状,民法典特意在监护制度中添加了紧急状况下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定,当监护人遇到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时,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出面,对被监护人进行生活上的临时照料,这也体现了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弱势群体的特点。
赵思维表示,自2020年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给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尽管在严格的防疫措施和医务人员、基层工作者及广大群众的努力配合下,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检测、隔离、治疗体系,但一些少数群体的诉求仍旧需要进一步被落实。
2020年1月,湖北黄冈一名17岁脑瘫患者,因父亲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而失去监护,几天后不幸身亡。这一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关注,令人扼腕叹息,与此同时,也反映出了紧急情况下对弱势群体进行临时关照的必要性。
在赵思维看来,疫情中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感染者,还有那些生活无法自理、需要照顾和监护的特殊群体,比如儿童、老人、残障人士、其他重大疾病患者。他们的身体素质和免疫力比健康成年人低,不仅面临着更高的感染风险,其日常生活也需要更多关怀与照料。
3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各地基层组织对特殊困难老人进行全面排查,并开展就近走访探视工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对因家人参加抗击疫情或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要协助落实临时照料人,及时做好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工作,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精神状态。
“这一针对特殊情况下老年人生活状况的措施,既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重视与保护,也是中国传统美德与人文精神的体现。”赵思维说。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保障妇女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值得反思和汲取经验,并从立法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