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商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春琪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破坏交通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强迫交易、赌博一案依法进行宣判。
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郭春琪先后纠集多人在商州区沙河子镇张村村境内实施寻衅滋事、破坏交通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郭春琪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垄断张村村境内丹江河道砂石采运,强揽张村村境内工程,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春琪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春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八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对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并对其中2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没收该犯罪组织违法所得1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