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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吊销驾驶证!无证醉驾,拘役并重罚!

长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1-02-12 14:26 作者:记者 陶玉琼 通讯员 任昱婷

2月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慕某此前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吊销驾驶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吸取教训,再度无证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慕某拘役5个月15日,并处罚金1.8万元。

2020年9月16日0时20分许,慕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慕某的血醇浓度为244.32毫克/100毫升。9月29日,交警部门对慕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令人惊讶的是,距离醉驾被查处还不到3个月时间、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慕某再度因为醉驾被抓了现行。2020年12月11日23时55分许,慕某再次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慕某的血醇浓度为248.42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慕某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再次醉酒驾驶,且两次检测血醇浓度均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慕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量刑可依法从轻。在法庭上,慕某深表悔恨,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会坚决改正。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慕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本应吸取教训,但其心存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漠,再次因醉驾而身陷囹圄。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出行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万不可抱侥幸心理,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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