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收购银行卡,最高可赚千元!”这样的“好事”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但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因为一旦被诱惑,你可能就会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案件,为大家敲响了警钟。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报警称自己被诈骗,向诈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转了3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该钱款到达指定账户后,经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转账,进入被告人徐某某名下账户,最终诈骗的资金在广东省吴川市广沿路一ATM机上被取走。
经查,田某某、徐某某在案发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先后两次赶赴广东省茂名市水东镇与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见面,出售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田某某获利1.3万余元,徐某某获利1万余元。2020年7月8日,二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又查获了大量银行卡、U盾等物品。
庭审中,田某某称自己是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咨询“客服人员”后得知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U盾“四件套”值1000元,一时被利益蒙心,遂和老乡徐某某一起,为图一时之利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银行卡、U盾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眼前小利有可能会带来巨大风险。对于高价收购银行卡等行为,要坚决说“不”,更不能为虎作伥。同时,大家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随意出借或出租身份证、银行卡,若发现此类物品丢失,要及时挂失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