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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0元违纪资金的警示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3-03-29 09:11 作者:记者 王佳伟

【典型案例】

永寿县常宁镇豆灰村党支部原副书记豆学习套取资金等问题。

2016年10月,豆学习把3名亲属虚报为本村保洁员,并将镇政府发放到3人名下的12100元工资据为己有;2013年底至2014年,利用给本村1户群众办理低保之机两次收受该群众现金共计2000元;2012年至2014年,在豆灰村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以申报危改费用为由违规收取10户危改户共计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19100元,均用于个人开支。2021年4月,豆学习受到留党察看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该案例被咸阳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群众身边腐败的违纪案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基层,一些党员干部把为群众争取政策福利当成了谋取私利的机会,把服务群众当成了市场交易,以各种理由、借口向享受救助的困难群众索取好处。群众尽管深恶痛绝,但又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无奈地被迫接受。

尽管涉及的数额往往不大,但对于依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的贫困家庭而言,无疑也是天价。这些行为,既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国家救助资金的损失,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从快从严查处。

发生在困难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暴露了个别干部在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下,仍心存侥幸,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到基层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应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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