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面启动部署党纪学习教育
陕西党纪学习教育扎实起步有序推进
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省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扩大)会议 部署安排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西安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宝鸡市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宝鸡市委组织部机关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安排部署会
咸阳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铜川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渭南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渭南市委组织部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安排部署会
延安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榆林市委常委会会议暨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榆林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扩大)会议 部署安排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汉中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汉中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扩大)会议
安康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安康市委组织部安排部署部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商洛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暨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商洛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会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增写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

“政治骗子”一般指通过虚构冒充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或用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信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

政治骗子行骗的套路通常是虚构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谓“内幕消息”,把自己包装成“有来头”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虚骗取信任,进而骗钱、骗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

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在政治上搞投机钻营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希望搭“天线”跑官要官,有的希望找关系“消灾解难”,有的希望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或有其他不良目的,如打探“内部消息”、捞取政治资本等等。

认定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均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明知其结交的对象系政治骗子,或者根据结交对象的行为表现应当知道其系政治骗子。如果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时间较短,发现被骗后及时终止交往,或者未给政治骗子办事谋利,情节轻微的,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悔过表现、查处效果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认定党员干部充当政治骗子行为,要求党员干部具有通过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且客观上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骗得有关人员的误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

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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