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是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党员干部中已形成共识,得到有效落实。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把握。
一要把握说明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象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未涉及普通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将说明主体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即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普通党员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