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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在组织生活中就谈话函询问题作说明应注意的五个方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12-03 17:27 作者:陈永权

二要把握需要作说明的谈话函询类型。根据《规则》第三十一条,说明的范围是本年度或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笔者认为,这里的“谈话函询”应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不包括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一般性谈话。因为问题线索大多来源于群众举报、巡视巡察反馈、上级或其他部门移交,反映的问题群众关切、性质相对严重,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处理情况有必要通过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说明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告,既可以回应群众关切,也可以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还可以让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再次受到教育,对其他参会同志进行警醒,一举多得。而一般性谈话要么性质轻微、不构成违纪违法,要么没有具体问题,故无需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说明。

责任编辑: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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