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 / 专题链接 / 正文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四)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0-06-24 11:40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规定,“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责任编辑:魏捷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