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擘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在理论上明晰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逻辑机理,是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性认识,充分发挥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的重要前提。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厘清其蕴涵的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路径,充分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作用,是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式现代化 总体要求 发展路径 重要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揭示了深化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紧密联系。这不仅是对人类历史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以法治促进现代化普遍规律的切实遵循,更是社会主义内在本质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其实质是一场事关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明确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 这一论断不仅揭示了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紧密关系,同时也强调了对“法治”的理解与实现必须依托于特定的国家现代化目标。对于我国当前大力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来说,就必须要依托中国式现代化这一语境才能形成准确充分理解,从而为后续的机理阐释奠定逻辑前提。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化的必备要件
有学者曾概括道:“从广义而言,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过程,它使工业主义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的相应变化。” 随着这种以工业化为基底带动的变革展开,人类社会的组织建构形式与运行发展逻辑也由此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表现为人口分布开始随工业的发展而逐渐向城镇、大城市聚集,高密度地交往催生了诸多新型复杂关系的有效调节需求;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人们的思想观念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催生的、关乎公平正义自由的向往,以及对其世俗化的解释说明与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
由此可见,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社会组织与运行的现代化。这就是说,传统的宗教神学或者统治阶级已经不再构成人类社会的主导逻辑,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亦不再以此为根本遵循。无论是神的旨意还是贵族皇权的要求,已经不再具有天然的强制性;能够支撑起整个社会运转的只有符合世俗化意识形态范式的种种思想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条文及其制度执行。正如卢梭所说:“创制政府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
虽然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这种现代化的法治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的发展中逐步成型完善的,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但它的历史作用是极为突出的。一方面是出于现代化法治的世俗化基底,使之不必表现为个别神明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展现出了较为强烈的社会化与普遍化面相,进而在总体上展现出对各个社会成员社会主体地位的认可与维护;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即法治建设的内容与形式取得了长足进步,且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从而展现出了极为强大且高效的关系调节、秩序维护的作用。由此,人们的社会主体意识得到了极大程度上的肯定并因此展现出了强大的力量。他们广泛且自主自由地参与到社会各领域的运行与发展之中,在法治的规范和导引下以自身的力量为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技发展、自由精神等现代社会的标志性成就均因此得到充分建构,整个人类社会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蓬勃活力。由此可知,法治是现代化的必备要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走向现代化组织建构与运行管理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同时也是实现思想启蒙、激发广大社会成员自觉进而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必备要件。
(二)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依法治国新的要求
从时间维度上看,我们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完成现代化之后才开启这一进程的,所以虽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它们的限制与误导,但也得以从中吸取教训、规避种种风险,并拥有一部分后发优势,尤其是在通过新中国70年来的建设已经积累较为充分的物质文化成果基础上开展现代化建设;从空间维度上看,我们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与制度支撑下开展现代化建设,虽因此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与实现现代化的双重任务,但也的确能基于理论优势与实践优势而更好推进现代化进程,尤其是能够准确把握现代化的要义,紧紧围绕人的自我解放这一核心目标展开工作。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基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赋予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也是对“法治”内涵、作用与意义的拓展与深化,同时亦将“解蔽”部分为资本主义社会所遮蔽的本真内容。
具体来说,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象上从个体的人到总体的人。资本主义虽然大力推动了现代化以及现代法治建设。但其根本出发点存在问题,就是以服务于个体的人(individual/person)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法治的价值与意义在于促进或促成“自发式秩序”的形成。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依法治国所维护的不是个体的人,而是总体的人(people),即广大民众(the public),是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进行的全局通盘考量,故而所服务的乃是“自觉式秩序”,最终落脚点在于“人(human being)的现代化”。二是定位上从执政工具到执政目标。法治在资本主义范畴内,虽然是现代政权建构的总体思想与底层逻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资本增殖逻辑的统摄,已然被窄化局限为资产阶级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执政工具,逐渐褪去了自身的现代政治形态的型塑功能。这一缺陷构成了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三权分立陷入相互掣肘、权力争夺、效率低下僵局的原初逻辑。而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依法治国不仅是手段更是目的,是我们巩固和维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内容。三是效能上的相互制约到有序整合。在资本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的主要指向是在根本上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为之提供一种秩序保障。而在我国社会主义范式下,整个社会的运行发展处于党的领导之下,依法治国是为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制度化、规范化刚性支撑,令社会各方面力量能够在总体统筹下处在有序整合进社会发展的体系框架及其运行过程之中。这就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了制约掣肘和资源浪费。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创的、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无疑就是对这一点的有力证明。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
中国式现代化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该特色可进一步展开为: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由此可见,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极大内容张力与发展空间的重大概念。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从这一界定可以得出,全面依法治国既属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构成方面,又发挥着基础性、规范性和长远性的影响作用,直接反映和显著影响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与水平,因而构成了当前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体现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中国式现代化最为本质的要求,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也就同时包含了不断巩固维护与发展完善党的领导。这一本质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稳固建构与深入发挥正是依托于全面依法治国。经由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地位才能得到根本、长期、稳定的保障,也由此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进而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及方向的正确性。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展现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水平。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就提出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当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势必要以此为重要指标。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治建设水平。只有从传统的单一行政指令走向行政、法律、道德、科技等多手段联动,才说明我们在走向治理现代化。这就意味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水平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我国治理现代化的内容和水平,进而体现着我国现代化的要求与进展。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反映着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建设的成就。只有理论上清醒,实践上才能坚定。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理论建设毫无疑问是重要的先导。而全面依法治国则是反映我党现代化理论成就的重要领域。这不仅是因为全面依法治国在现代化政治上层建筑中的重要地位,更在于它是我们区别于西方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二、全面依法治国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包含构建系统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手段
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在法治轨道上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特色”之所在,同时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基础要求和必由之路。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保障。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只有顺应法治建设的时代潮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才能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主张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执政方式只有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才能产生令广大人民信服的力量,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才能汇聚起全社会各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合力。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是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现代化建设事业各环节的重要手段。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是涉及14亿多人口,涵盖“五位一体”建设全局的整体性现代化过程。作为一个巨系统工程,它的建设始终需要一个坚强领导核心来把方向、聚力量。然而,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市场经济加速发展滋生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思想,部分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无序性建设、失序治理引致的思想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及社会问题等交织叠加,极大削弱了党的领导的执政效能。而全面依法治国内在包含的系统法律法规,不仅划定了各领域建设的底线、红线,而且其强制规范特性约束了市场、社会建设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为深入推广社会主流价值、推进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手段。面对腐败这个“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党的自我革命的勇气世所瞩目。百年来建党实践及新时代奋斗成就也充分证明,只有坚持人民监督和自我革命,才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永葆中国共产党的生机活力。基于此,习近平多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标本兼治,完善反腐败立法及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整合与表达人民意愿的有效途径
进入新时代,我国不断扩大人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的基本权利;积极全面发展了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依法保障了人民意愿的表达,凝聚了人民的广泛共识,汇聚了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人民伟力。在这一过程中始终贯穿的一条基本主线便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聚焦了人民、政府及社会等多元主体的现实关切,是有序整合并切实表达人民意愿的重要途径。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是要始终坚持宪法确定的国体和政体不动摇。作为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国家机构的产生及其相关职权作用的发挥,到人民合法权利的行使,再到人民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反馈,均始终坚持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这一制度从决策、执行、监督、落实等各个实践环节,有力回答了在人口规模巨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倾听人民呼声。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就是执政为民,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政府机构和职能设置,不断推进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简化、便利化,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执法责任的追究、惩处等措施的实施,有力保障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及合法权益。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的阶段性目标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其内在包含了“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六大特征,标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基本底线、价值原则、基础功能及发展目标,是最大限度整合社会资源、满足人民需求、保障人民利益进而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共同体”基础。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稳步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时也是保障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系统、有序、规范、协调推进的重要依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这与我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着密切关系。
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及“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及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获得极大扩展,这也对法律制度及法治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多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实际就是要求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实现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统一。而这进一步凸显了我们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也需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协同建设。在建设法治国家层面,要着力提高依托法治体系科学谋划和统筹推进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在建设法治政府层面,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政府权力,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三者良性互动。在建设法治社会层面,要积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形成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全面依法治国建构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路径
中国式现代化从自发到自觉,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法理基础、制度框架和实践体系。
(一)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基础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强化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公平正义性。“公平正义”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其在社会层面的实现离不开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之于社会公正的重要作用,强调健全相关法治保障制度,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公平正义的践行和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了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基础和保障。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形式维护了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中国式现代化对共同富裕道路的坚持;在宪法中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了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把维护中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作为依宪治国的首要任务,用法治奠定了中国式现代化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制度根基。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了中国式现代化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价值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强调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使中国式现代化的精神要求逐渐由“外在的强制”变成促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和内在理念原则。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空间条件还将进一步拓宽,真正为个体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和更多自由空间。
(二)全面依法治国形塑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框架
全面依法治国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深刻回答了如何运用宪法和法治保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具体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整套完备稳定的制度框架。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为巩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提供了理论框架。在过去的100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将这些在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中长期探索出的宝贵经验与理论成果写入宪法,并加以制度化、长期化,确保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陈出新、持续发展。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为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政党治理框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导者与推动者,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在中国式现代化制度框架建设中居于统领地位。将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写进宪法,能够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和党的治国理念一以贯之,更好地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强基固本、聚力铸魂。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为提高中国式现代化抗风险能力提供了制度框架。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方式提升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化水平,为稳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框架。在新征程上,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以及新挑战,必须加快国家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增强各方面的适应能力,通过制度途径有效应对各方面风险挑战。
(三)全面依法治国规范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体系
习近平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这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实践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积极展开。这不仅夯实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和制度框架,更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体系,确立了行动方向。主要表现在:其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利用法治观念滋养和激发新发展理念及对外开放活力,规范了中国式现代化在物质文明建设中的法治引领;其二,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人民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充分依托法治优势推动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成熟定型,提升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水平,规范了中国式现代化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法治支撑;其三,强调法治意识对党和国家意识形态工作的形塑和锻造,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浸润人心,规范了中国式现代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法治保障;其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坚持多层次多领域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既强调德润人心、又增强法治观念,明确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核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规范了中国式现代化在社会文明建设中的法治理念;其五,坚持以生态法治建设为引领,明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 ,规范了中国式现代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治体系。
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
(一)全面依法治国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治理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便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论述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纳入了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价值。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具有全局性、全程性和全民性的特点,即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等一系列法制活动中都必须有人民的“在场”,这也能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将“一切权力”与“各种途径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揭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指向,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在保证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始终有效地参与民主治理的各项活动中提供了制度保障。具体来讲:首先,从政治过程看,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了我国人民关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环节的有序政治参与。其次,从政治体系看,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了我国人民贯通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全方位的有序政治参与。最后,从政治领域看,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了我国人民在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重点的全覆盖有序参与。
(二)全面依法治国为社会长期稳定凝聚广泛共识
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所创造的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是党的领导、民心所向以及社会治理的共同结果,其中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为社会长期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主要包括长期的政治稳定、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广泛的文化认同。全面依法治国为社会长期稳定提供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创造了长期稳定的政治环境。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巩固新生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出台了包括“五四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由此开启了法治建设新纪元。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非常重视社会政治稳定问题,并明确社会稳定是一个“大道理”,其他“小道理”应当服从于这个大道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进一步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高度认可了依法治国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规范了我国的经济协调发展。全面依法治国通过强制力量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把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纳入法治轨道,不仅有力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并且一定程度抵御了因市场固有缺陷而引致的风险,确保了市场的有效、有序运转。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增强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不断探索实践,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主流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持有共同支持的态度,全面依法治国引领、推动和保障了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增强了广泛的民族文化认同。
(三)全面依法治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实现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更加深入有力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良好的社会预期能够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对经济高质量增长“稳预期”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然要求厉行法治,有效发挥法律对它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易和贸易的各个主体及其财产关系、产权保障、长远利益等都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能够使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稳定的预期并可以基于稳定、合理的预期选择不同的经济行为。
其次,推行全面依法治国能够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市场经济平衡,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通过确立和实施公开、规范、稳定的制度机制,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确保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和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和广阔空间。
最后,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有效调节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高质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经济发展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导致了某些利益关系的失衡,而法律的宏观调控,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关系,弥补市场在垄断、资源配置比例失调、贫富差异大、失业等方面的失灵,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理性的纠纷解决手段。
总而言之,“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要通过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然要求从理论上彻底明晰全面依法治国的机理,从而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指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