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占据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围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丰富发展宪法理论、深入推进宪法实践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在理论层面揭示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宪法与时俱进,回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在实践层面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完善了国家法治实践布局;在制度层面完善宪法相关规定实施机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将宪法实施提升到全新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这些原创性贡献不仅体现在理论观点的与时俱进上,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展现出强大指导力和推动力,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对于传播中国宪法理念、抵御错误言论,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明确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并加以制度化落实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党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
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领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监督宪法的实施、推动宪法理论的研究和创新等。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党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出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重大原则,确保宪法修改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例如,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着眼新形势新任务作出适当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在宪法实施方面,党通过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确保宪法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加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在实践中加强党的建设,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提高党员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素养,维护宪法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为全社会树立榜样。例如,通过开展各类宪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对宪法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宪法工作方针政策,在工作中自觉运用宪法解决问题。明确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地位并加以制度化落实,为宪法的稳定运行和宪法实践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坚强政治保障。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的宪法。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宪法体现人民意志,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在宪法的历次修改中,党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意愿,提出修改建议,使宪法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在宪法理论和实践中,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学说等错误观点曾产生一定干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宪法“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的强调,既是对西方宪政民主等错误观点的有力批驳,又为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正确方向。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体现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现行宪法基本原则的创新性表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为宪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其中,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得以正确实施和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通过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基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开展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这三个方面不动摇,确保国家治理活动符合宪法精神和要求,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深化对宪法地位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与党的十八大之前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比较,从“首先要”变为“首先是”,一字之差蕴含着深刻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体现了对宪法地位认识的深化。
“首先要”体现的是应然性,即“应当”“必须”,体现了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期待与要求。“首先是”作出的是事实判断,清晰且明确地揭示了宪法在治国理政、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根本性地位,是对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这表明我们党对宪法的理解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与前提。国家的各项制度构建和政策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任何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将破坏法治的根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是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一创新性理念的有力阐释。
这一认识上的深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在立法方面,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时刻以宪法为基准,确保所立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避免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同时,确保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注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例如,民法典在制定时就充分考虑了与宪法的关系,将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落实,使民事法律制度与宪法精神相契合。在执法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这一理念的提出促使全社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高度重视宪法的科学性
在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科学性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宪法科学性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宪法修改必要性、可行性的密切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要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具备科学性。这要求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规律等多方面因素。毛泽东同志在主持起草“五四宪法”时就提出“搞宪法就是搞科学”。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充分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同时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具有坚实的科学性基础。
进入新时代,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宪法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这意味着宪法要不断与时俱进,准确反映时代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例如,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宪法需要对数字权利、数据安全等新兴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规范,以保障公民在数字时代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宪法的科学性体现在为各项治理活动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和规范依据,确保国家治理高效、有序进行。对宪法科学性的持续关注和维护,使宪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为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生活提供坚实保障。
丰富宪法内涵,推进合宪性审查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等多个方面把握宪法,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内涵。“宪法规定”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内容,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具体准则;“宪法原则”是贯穿宪法始终的根本性准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等,对宪法的实施和解释具有指导作用;“宪法精神”是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追求和理念,如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等,是宪法的灵魂,也是决定宪法之所以是宪法的根本价值所在。对宪法内涵的丰富拓展,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宪法提供了更加完善和丰富的法律工具箱。比如,对公民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不仅要依据具体的宪法规定,还要考虑宪法所体现的保障人权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理,综合判断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
以宪法内涵的丰富和拓展为基础,我国全面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保障。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宪性审查,能够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对照宪法原则和精神,对被审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不符合宪法要求的内容,及时进行纠正。这既维护了宪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保障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将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进一步彰显了宪法的权威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将其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可以确保我国在参与国际事务、履行国际义务的过程中,不违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宪法原则。例如,在我国加入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时,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与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以及国家的主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相一致。这种审查机制,在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方面维护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保障了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权威。
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关键地位的深刻洞察与主动遵循,深刻揭示了宪法实施在宪法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
宪法承载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增强宪法自觉,意味着从内心深处认同宪法的价值,深刻把握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石。增强宪法自觉,要求全社会成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化对宪法理论体系的认识,深刻理解宪法所蕴含的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等理念,将宪法精神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进而在复杂的社会事务中敏锐识别与宪法精神相悖的现象,并运用宪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宪法理论创新发展,使宪法在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发挥更为有效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条文的制定,更在于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实施。只有通过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才能得到正确规范和行使,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比如,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选举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才能确保真正行使这一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又如,在国家治理中,政府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来行使,只有通过依法行政,将宪法的规定贯彻到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才能保障政府权力的运行符合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新时代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推动宪法实施达到新的水平,包括:设立国家宪法日,将每年的12月4日作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营造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敬畏之心,促使他们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等等。这些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将宪法实施提升到新的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实践中,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必须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确保宪法实施的正确政治方向,为全社会树立尊崇宪法的榜样。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法律法规与宪法精神高度契合。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使每一项法律规范都能在宪法的框架内精准定位,增强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为宪法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加强宪法实施方面,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强化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提升合宪性审查的效能,让宪法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违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力。此外,大力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促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宪法至上氛围,全方位推动全民宪法自觉与宪法素养的提升。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全方位提升了我国宪法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实践性,不仅为国内法治建设筑牢根基,为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注入全新活力,推动我国在法治轨道上稳步迈上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而且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宝贵经验,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推动人类法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