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画《我们一定会回来的》。 孙立新/作
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宗旨,中央苏区尽管面临着国民党政府的封锁与“围剿”,党和苏维埃政府仍积极进行社会保障建设,改善民生、增进民众福祉。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有关讲话中明确指出:“应当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柴米油盐,到小孩读书、修桥铺路,即一切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认真对待,“党的一切工作应当为着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做好公共产品供给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基础产业,为社会保障工作打好物质基础。首先,优先发展农业,解决粮食和工业原料来源问题。伴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加上苏维埃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指导与支持,中央苏区的农业进步明显,各地粮食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如会昌县粮食产量在1932年、1933年连续两年递增20%。其次,大力发展工业,各级苏维埃政府投资兴办了大批工厂、企业,如中央被服厂、中央印刷厂、瑞金纺织厂等,同时各县区乡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厂矿和手工业作坊,如樟脑厂、锅炉厂、夏布厂、石灰厂等。工农业的发展为保障民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了物质基础。
建设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交通、邮政等事业。为便利苏区军民出行,满足苏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和苏区政府积极组织民众修桥筑路、疏浚航道。红色邮政事业伴随着苏区诞生而起步,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建立中央邮政总局,加快建设、完善苏区邮政系统。
实行工农免费的基本教育制度。苏区明确规定工农阶级的子女享有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规定一切适龄儿童在17岁前都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苏区通过普及义务教育使广大贫苦农民子弟得以入学,适龄青少年入学率较革命前有质的飞跃,据统计,江西、福建、广东三省2931个乡共建列宁小学3052所,入学人数89710人。兴国县全县学龄儿童20969人,入学者12806人。
发展普惠制的医疗卫生事业。毛泽东强调,“发动广大群众的卫生运动,减少疾病以至消灭疾病,是每个乡苏维埃的责任”。1933年颁布的《卫生运动纲要》要求苏维埃政府注意解决工农群众一切切身的痛苦问题,包括“污秽和疾病”,故苏区普遍设立了诊疗机构来提供公益性质的医疗服务,如要求“每个县、区内务部都要办一个公办诊疗所,免费为工农群众看病,不收挂号费,只收药品费”。以万泰县为例,当时各区均成立卫生委员会,在其指导下建立医药合作社和医院,全县共建药业合作社7个,附设看病所5个,建立医院1个。针对时疫与传染病,苏区要求以乡苏维埃政府为单位组织临时治疗站进行免费医疗,同时在全苏区开展卫生防疫运动,创办《健康报》《红色卫生》等刊物普及医疗卫生、防疫知识。
重视精神类公共产品的供给。通过对群众喜闻乐见的戏剧、民歌、舞蹈等艺术进行再创作和公演来丰富群众精神世界,并明确要求各地成立文化委员会,组织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在区乡建设俱乐部等文体活动场所。据不完全统计,至1934年3月,苏区共建立文化俱乐部1970个,有固定会员93000余人。
开展多样的社会保障活动,落实社会福利与优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积极迅速地落实社会福利与优抚,健全、优厚的相关政策使苏区干部群众充分地共享革命胜利果实,消除了参加革命无法顾家等后顾之忧,促使苏区军民更为真诚地拥护新生政权,更加积极地投身革命事业之中,也体现了苏区政府的服务宗旨和为民属性。
落实工农福利,保障工农切身权益。无论是苏区的厂矿工人、手工业工人,还是农业生产领域的雇工群体,苏区皆要求切实维护其正当权利,落实其应得福利。如规定苏区工人参加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不论时间长短工资仍由原用工单位照发;用工过程中雇方须为工人免费提供住宿,“未建筑寄宿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的房金”,并提供工作服。工人享有带薪休假权利,苏区政府明确规定无论任何性质的产业工人,持续工作半年以上即须享受至少两个星期的全薪休假,从事有一定职业危害性质的工人的带薪休假时间更长,且为保障工人安心休假,休假期工资须在休假前发给。工人或职员因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由雇主保留其“工作地位”并照发“中等工资”,工人、雇员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由雇主补发半个月中等工资,被雇主开除者则补发三个月中等工资。
在战争的影响下,红军和军烈属享受较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和优抚。苏区政府规定红军服役期间本人及家属的工农业生产活动免税,家属由国家供房者免租居住,购物享有国有商店5%的减价优待和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土地分配和耕种上亦享受补助和代耕优待。伤残军人的优抚工作更到位,其本人可自愿入住国立残废院,并由苏区政府供给生活费,不愿入住者则由有关县级苏维埃政府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按年发放终身优恤费,并规定最低标准为每年不少于50银元。牺牲烈士除直接给予烈属抚恤金外还全面照顾烈属生活,即其父母妻子由苏区政府持续发放津贴,未成年子、女、弟、妹进入专设的革命纪念学校学习,由苏区承担生活费至18周岁,毕业后由政府介绍职业。苏区提取优质土地普遍设立红军公田,确保在役红军因故未能及时分配土地者在其退伍后有田可耕。
实施社会救济,尝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中央苏区各地苏维埃自成立起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提高其政治、社会地位的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开展社会救济工作,以提高其生存、生活质量。如江西省苏维埃颁布《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要求在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劳动保险及失业救济委员会,负责失业工人救济和困难群众救助事宜。1931年11月出台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规定:“苏维埃政府应豁免红军战士、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更应豁免或酌量减轻一切税额。”《土地法》亦规定:“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
在政府救济的同时,苏区还动员群众建立各类自救组织进行互帮互助,广泛建立起政府救济与民间救济并行的模式。其中革命互济会在苏区救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影响较大,通过对困难群众和军烈属的救助,彰显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新风范。在民众的支持和参与下,苏区互济会普遍迅速建立,据1933年对江西苏区10个县的调查,共有互济会员256271人,其中兴国县长冈乡仅余极少数符合条件者未入会。党曾对赣西南互济会的工作予以肯定,称“赣西南互济会普遍建立了,也有部分的成绩,……互济会能够切实地担任了群众的救济,有计划地维持困难群众的生活,举行群众慰问等”,所反映的情况和成就实际上也是中央苏区整体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个缩影。
苏区还注重做好水旱、战争等自然和人为灾害的临时救济工作,尝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劳动法》规定,“由雇主相应付的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10%至15%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基金”,该基金不得再向被保险人征收。另外,苏区对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设计。各项救济活动及社会保险的开展既提高了苏区工农的生活水平,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根本宗旨,很多制度理念在当时都具有超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