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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恶势力无处可逃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9-07-05 09:06 作者:李羽佳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以及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坚决打击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环境不断改善,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

6月26日至28日,记者对部分典型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采访。

地铁站外强收“黑车保护费”被抓

6月13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韩某某、李某、苏某纠集姜某、骆某等人在西安地铁1号线后卫寨地铁站附近,组织部分出租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加入一个名为“后卫寨检查群”的微信群,在后卫寨地铁站附近进行载客营运活动。李某、苏某负责对加入该微信群的出租车与私家车司机每月收取6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管理费”,然后将“管理费”交韩某某“分配处理”,而对未加入该微信群的出租车司机采取拦挡、威胁、打骂等手段进行驱赶,禁止其在后卫寨地铁站附近进行正常载客营运,从而实现对该地区客运市场的非法垄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据了解,韩某某获取违法所得11万元,李某获取违法所得8.5万元,苏某获取违法所得6.5万元。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某、李某、苏某为非法垄断西安地铁1号线后卫寨地铁站附近的出租车客运生意,长期纠集在一起,采取拦挡、威胁、打骂等手段对未入群司机的车辆驱赶拦截,强行向入群营运人员收取“管理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韩某某及李某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苏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8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8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无独有偶,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审理,吴某等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自2017年10月以来,以吴某、肖某为首,安某、张某等人组成的6人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西安地铁2号线某站口周围,对在此经营西安至咸阳某县路线的“黑车”司机强行收取数额不等的“保护费”。该团伙对不愿意缴纳“保护费”的司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扎车轮胎等方式进行驱赶,并对已经缴纳“保护费”的司机进行“庇护”。与此同时,该团伙还安排一些“黑车”司机担任小组长,帮助他们统一管理并收取“保护费”。该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社会影响恶劣。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向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如遇到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确保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希望群众能积极踊跃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胜利。

面粉厂门口强迫交易受严惩

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等13人均为富平县一面粉厂所在地群众,多年来一直在该面粉厂从事运输活动。2015年10月以来,薛某某、陈某某等13人为非法获利,多次采取封门、堵路手段逼迫该面粉厂将外地运输车辆赶走,以达到垄断该面粉厂运输业务的目的。后又以国家治理超限、不能超载为由,通过罢工的方式逼迫该面粉厂提高运输费用,迫使企业同意其提出的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输费用,还以拉闸、罢工、闹事等方式强迫面粉厂转让运输线路。

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13人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强占面粉厂运输拉运业务,相互串通,纠集结伙,公然违背“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基本准则,多次采用堵门、拉闸、停运等手段,欺行霸市,排挤外来运输车辆,迫使企业接受其所提出的服务条件。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形成了不良的社会反响,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并给企业负责人等人员造成一定心理阴影。

目前,各被告人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1.5万元。

该案审判长田永华认为,群众想要赚钱的主观意愿本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诉求有合理性,手段也要合理,动机和行为应相互统一。任何人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个人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交易原则和秩序、尊重他人意愿,不能采取极端行为,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和对别人的强迫之上。

田永华说:“该案的公开审理,能够对富平县当地的经济秩序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同时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黑恶势力。”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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