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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行人闯红灯闯出大祸 判刑3年赔偿117万元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9-08-05 10:43 作者:陕报记者 成全勃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横穿马路的现象并不罕见。在大多数群众的认知中,只有机动车驾驶员会犯交通肇事罪。但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的一起案件,刷新了人们的认知,给广大交通参与者以警醒。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宁波市鄞州区风雨交加,谢某(女,55岁)在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向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邓某(男,殁年28岁)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事发后谢某往西方向逃匿,而邓某摔倒后不省人事。路人报警。

事故发生后,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过摸排,2018年12月14日上午,民警将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谢某抓获,她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及事发后逃匿情况。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邓某的亲属赔偿5万元。

公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3月19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邓某的家属随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4月2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同时解释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对邓某亲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谢某认为案发当时自己也被邓某撞倒,没有理由让其赔偿,且其无赔偿能力。

【法院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律师评析】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南新建律师认为,本案中,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谢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邓某死亡后果,邓某的亲属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的刑事判处罚当其罪,民事判处合理合法。

南新建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不管步行,骑车还是开车,都请遵守交通法规。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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