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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私砍红豆杉 获刑还罚款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9-08-30 08:35 作者:陕报记者 秦华

日前,曾担任过护林员的闫双娃因为“一个板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执行。这个案件在周至县干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4日,闫双娃在周至县板房子镇安家岐司家沟沟口往虎豹河河口方向约500米处路边坡上私自砍伐1棵红豆杉,自称是“想拿回家做个板凳”。

闫双娃将砍伐的树干截成连根在内的4节,将树根和其中一节背回住处,另两节及树梢丢弃在砍伐地点河道旁。后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家岐保护站将闫双娃存放在住处和丢弃的树干收缴。经相关部门鉴定,闫双娃非法砍伐的红豆杉,属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植物。

3月6日,闫双娃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闫双娃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庭审结果】

7月16日,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在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闫双娃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1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认为,被告人闫双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缓刑条款。合议庭当庭宣判:对闫双娃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庭审中,被告人闫双娃对自己私自砍伐红豆杉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记者观点】

红豆杉属常绿乔木,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一般生长在海拔2000米到3000米的深山密林之中,成材需50年到250年。秦岭是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之一,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秦岭红豆杉是典型“指示性物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曾担任过林业保护站护林员的闫双娃,明知国家保护环境的相关政策,仍然随意砍伐红豆杉,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将这个案件在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开审理,有极强的教育意义,对前来旁听的沿山居住的群众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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