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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陕西党建网 发布时间:2019-12-05 16:08 作者:赵建业 闫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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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雷某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对其余主犯雷某、雷某、张某、黄某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8月,王某某在石门镇杨河村筹建养殖场,被告人雷某年通过口头威胁及让人捎话等方式要求王某某必须以每块高于市场价0.04元的价格购买其砖厂的机砖,王某某被迫同意。期间王某某因处理地基从外购买水泥砖,雷某年知道后纠集雷某、黄某等人到工地谩骂、闹事威胁,被村干部制止后离开。后雷某年以每块高于市场价0.04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1501250块红砖,强迫交易数额495412.50元,非法获利60050元;2017年3月15日,王某某投资8000余元在养殖场和有机肥加工场之间搭建简易桥用于运送鸡粪,6月27日,被告人雷某年以王某某修建简易桥未向其打招呼为由,指使被告人张某、黄某用挖掘机将简易桥拆掉,导致养殖场停工一年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8年11月,养殖场因恢复生产需要重新修桥,被告人雷某年以修桥占用本村土地为由,以口头威胁的方式向王某某索要100000元,王某某无奈之下请村、镇干部协调并请雷某年吃饭,最终送给雷某年20000元现金,雷某年方同意养殖场修建水泥桥。修桥前王某某已与他人商定修桥费用为32000元,但被告人雷某年告知王某某修桥必须由其找人承建,王某某迫于无奈与雷某年找来的承建人签订了60000元的修桥合同,并于同年12月建成水泥桥一座;2018年12月24日24时许,被告人雷某窜至养殖场,无故对养殖场大门、简易房、路灯等财物进行打砸,毁坏财物价值共计2150元。

2018年10月,舒某某承包石麻公路建设期间,对公路所经路段地上的房屋、青苗、耕地等进行了赔偿,被告人雷某年被占用的空地不在补偿范围内,但雷某年以未向其赔偿为由将其小轿车故意停放在施工道路中间,致使四、五个小时无法施工,导致两车价值8000元的混凝土失效,造成机械损失2000元,后强行索要12000元。

2016年杨河村三组选举组长,在选举大会上,被告人雷某年竞选发言时与同村村民发生争吵,被告人雷某、雷某为对该村民进行谩骂、殴打,并损坏三组办公场所窗户玻璃,致使选举失败并推迟。半年之后雷某年当选为三组组长。

被告人雷某年、雷某、雷某、张某、黄某以家族关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雷某年系组织领导该集团的首要分子,雷某、雷某、张某、黄某系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洛南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洛南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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