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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 出了病房也得进班房

来源:陕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0-02-15 09:55 作者:陕报记者 杜朋举

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2月8日,河北省邢台市一名新冠肺炎患者由于发病20天期间一直隐瞒病史,失去最佳治疗机会,最终因新冠肺炎致多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隐瞒去过武汉的行程和1月18日出现病情的情况,这名死者在生前密切接触了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77人,目前这77人已全部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好在核酸检测均呈阴性。但排查仍在紧张进行中,他生前居住和去过的村庄、医疗机构,也已全部封闭隔离并采取了消杀等措施。

明明去过疫情发生地却隐瞒行程,导致他人甚至是医护人员被感染、受牵连,付出沉重社会代价,自己也贻误病情付出生命代价,这种恶劣行为,就发生在全社会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当下。更让人觉得不可理喻的是,这种行为在全国多次出现——

山东省潍坊市一名患者隐瞒信息,致使6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山西省太原市一对夫妻隐瞒父亲接触史,致使17名医护人员和102户居民紧急隔离;

福建省晋江市一名患者明明来自武汉却谎称来自菲律宾,还参加宗族宴会,致使91名亲密接触者被居家医学观察、3557名一般接触者被医学随访并全程管控……

这种行为在我省也同样不少发生——

蓝田县一名村民小组长王某隐瞒1月16日驾驶货运车到达武汉市并过夜的经历,返回蓝田县后还以村干部身份一直参与各项摸排工作,造成疫情扩散的危险;

丹凤县一对夫妇隐瞒曾前往湖北的经历,其中丈夫感到身体不适后,未自行在家隔离,并在当地参加不少社会活动,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目前两人已被确诊新冠肺炎并接受隔离治疗……

这些隐瞒行程、病史或相关信息的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为了减少这种恶劣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月10日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少判3年,这可不是轻罪。但面对疫情,仍然有少数人选择隐瞒自己到过疫情发生地,或者已经出现早期症状,仍然不自觉隔离或到定点医院就诊。他们或是担心如实报告可能会受到歧视,或是心存侥幸,但隐瞒信息不仅威胁身边人的健康,也很可能耽误自己的治疗。生命安全相对于可能受到的歧视,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如实报告、主动隔离,是当下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就后悔莫及了。


责任编辑:林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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