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方式。”4月1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迪介绍。
“201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638件,发出检察建议13043件,起诉334件,多项业务数据位居全国前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俊表示,目前,全省各级人大已出台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决定共45个,有力推动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针对近期的新冠肺炎疫情,《决定》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中增加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陈俊指出,《决定》回应了当前焦点,拓展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推动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实践再度延伸。
“近几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规中,对支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介绍,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葛迪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推动解决党委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好秦岭、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和食品药品领域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重点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