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该如何向生产者和经营者索赔?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解的一起索赔案件,一袋过期面包让商场赔了800元,既给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陈某在西安某商场购买了一袋手撕面包,回家准备食用时,却发现面包已过了保质期。陈某要求该商场与面包生产厂家赔偿,但经多次协商未果。
2020年1月3日,陈某把该商场和面包生产厂家起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和面包生产厂二被告赔偿其1000元。
陈某表示,诉讼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索赔也并非根本目的,只是希望商场和面包生产厂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鉴于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案件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商场当场赔偿原告陈某800元。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