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邵某,中共党员,国有企业A公司总经理。丁某,私营企业B公司董事长。2024年7月,B公司成为A公司供应商,丁某通过工作关系结识了邵某。2024年9月,丁某在与邵某闲聊中得知C餐厅有充值活动,邵某在该餐厅办理了消费储值卡。同月,丁某为维护与邵某的关系,为邵某的消费储值卡进行充值,同时参加C餐厅“充3000抵4000”活动,实际支付1.5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充值金额2万元。邵某对上述情况知情。其后,邵某陆续将丁某充值金额2万元消费完毕,未将相关费用退还丁某。在此期间,邵某未收受丁某其他财物,丁某也未向邵某提出过具体请托事项。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邵某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案金额也未达到“三万元以上”,邵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而在纪律层面对于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违纪金额应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在C餐厅消费,并用由丁某在消费储值卡所充钱款支付费用,应当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以邵某实际消费的餐饮费用2万元,认定其违纪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为邵某的消费储值卡进行充值,后邵某实际在C餐厅消费完毕,相当于接受了丁某的宴请,应当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适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以丁某为储值实际支付的钱款1.5万元,认定邵某的违纪金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邵某接受丁某为其消费储值卡充值,后使用其充值钱款就餐,本质是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应当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适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以丁某为储值实际支付的钱款1.5万元,认定邵某的违纪金额。
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精准认定邵某的违纪行为
关于邵某违纪行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判断邵某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予以精准定性。
从主观方面看,不应认定邵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的违纪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均涉及钱款往来,在实践中较易混淆,对此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的,行为人主动性更强,其凭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约束他人并提出要求,是更加积极的行为。支付方则较为被动,往往为了确保或增加自身利益,去迎合满足行为人的要求。与之相对的,收送财物行为中,送礼方作为相关行为发起方往往更为主动,一般由其决定赠送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价值,而受礼方则相对“被动”。
本案例中,邵某在C餐厅用餐的部分费用虽然由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丁某实际承担,但是邵某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约束丁某并提出要求,而是丁某出于维护与邵某关系的目的,主动为邵某名下消费储值卡充值。因此,不能认定邵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
从客观行为看,邵某的行为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条例》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包括违规收送财物,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等。其中,“宴请”,包括公务交往与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一般指在具体时间、地点发生的宴请行为。而收受“财物”的范畴,并不仅限于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同时也包括货币、物品、金融产品,以及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本案例中,邵某在C餐厅用餐,虽然部分费用由丁某支付,但并非直接接受丁某宴请,对邵某个人所消费的,丁某支付费用并不是确定的某一餐或者某几餐的对价,丁某也没有策划、安排相关宴请活动,对邵某与他人所共同消费的,实质上系邵某组织宴请他人。据此,不应认定邵某接受丁某的宴请。同时,邵某以默认形式接受丁某的充值行为中,丁某在消费储值卡的充值金额属于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因此,认定邵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更为妥当。
二、精准认定邵某的违纪金额
实践中,认定收受储值卡、购物卡或消费卡的金额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发卡单位查询或确定实际金额,一般应先确认购买时支付的对价,以实际支付金额认定价值,不简单以卡片面值金额认定。对于无法联系售出单位确认,但受礼方明知送礼方实际支付金额,以收送双方所述金额认定收受财物的价值。对于送礼方实际支付金额不可查明的,可考虑按照面值,经收送双方认可后,折价认定相关金额,并作登记上交处理。
本案中,对于邵某收受财物的金额认定,考虑到与C餐厅联系确认,能够查清丁某实际支付金额为1.5万元,故应以丁某实际支付金额,认定邵某的违纪金额为1.5万元。对于充值面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值,系C餐厅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促销活动产生,其本身就是为了绑定用户在该餐厅消费的营销手段,不应认定为邵某的违纪金额。
(作者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